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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并发症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第二条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未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并发症、且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原发性高血压或Ⅱ型糖尿病患者。
第三条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特定疾病并发症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发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并发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并发症包括:
(一) 原发性高血压并发症,包括脑中风后遗症、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和高血压性心脏病移植术;
(二)Ⅱ型糖尿病并发症,包括脑中风后遗症、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截肢和双目失明。
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上述第(一)、(二)项保险责任中的一项进行投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者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不间断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当保险合同对等待期天数另有约定时,以另有约定为准。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发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所交保费,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并发症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向保险人告知被保险人健康问题的;
(二) 申请高血压并发症保险金,但投保前已患有三级高血压(收缩压 mmHg≥180 和 /或 舒张压mmHg≥110);
(三) 申请糖尿病并发症保险金,但投保前足部组织已经发生坏死或坏疽;
(四)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连续投保以首次投保为准),已经发生过下列情形的:
1、肢体麻木等感觉异常、嘴歪眼斜、各类肢体或肌肉运动功能的异常或丧失、 语言功能异常;
2、心悸、发绀、胸痛、心绞痛、持续性的心房颤、心力衰竭;
3、蛋白尿、氮质血症、已开始或医嘱已通知进行肾透析治疗、高血压酮症酸中毒;
4、虹视、视物模糊、视野缺损、眼底出血、或曾经做过眼部手术的;
(五)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 污染或辐射;
(七)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八)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九)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或者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十) 被保险人殴斗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
(十一)意外伤害事故。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保险费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上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不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特定疾病并发症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据;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由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本保险合同将持续有效,直至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合法有效】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合同的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原发性高血压】是指病因不明的血压升高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独立疾病,以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诊断结果为准。
【Ⅱ型糖尿病】是指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其他类型糖尿病不在本保险承保范围内,以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诊断结果为准。
【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 人。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特定疾病并发症】本合同中所指的特定疾病并发症的详细定义如下:
1、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a.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b.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c.行动:自己上下床或者上下轮椅;d.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e.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者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f.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者盆浴。
2、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3、截肢
指因糖尿病肢端坏疽手术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自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4、双目失明
指因视网膜病变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5、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也称“主动脉内膜剥离症或者壁间动脉瘤”,指由各种原因造成的主动脉壁内膜破裂,血流进入主动脉壁内,导致血管壁分层,剥离的内膜片分隔形成“双腔主动脉”。
6、高血压性心脏病移植术
指由于高血压性心脏病造成心脏衰竭,并因此实施的心脏异体移植手术。